办理ODI所需材料
1、境内公司执照副本原件
2、公章
3、Zui新的财务审计报告
4、境内公司法人、股东、董事、经理、监事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为公司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境外公司章程以及翻译件(如果境外公司已存在)
6、出资商业计划书或者市场调查等等、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梗概、投资环境分析评价梗概(请提供梗概,具体由我司操作)
7、境内、外产品简述,获奖荣誉或资质证书等,并附图片
8、提供银行出具的自有资金证明原件(抬头:致北京市商务局/致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9、若为并购需要出具并购相关合同、协议;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自有资金证明)、或对账单;出具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
常见问题解答
Q1:境外企业A的主要资产a位于中国境内,境内企业B直接并购境外企业A,从而获得境内资产a。该类情形是否需要履行企业境外投资登记?
A1: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境内企业B并购境外企业A后,将获得境外企业A的相关权益,故需要履行企业境外投资登记。
Q2:境内企业A拟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交易资金拟于境内支付。上述投资活动是否需要履行企业境外投资登记?
A2: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境内企业A向境内企业B收购其控制的境外企业b,属于相关部门认定的境外投资活动,仍需要履行企业境外投资登记。
Q3:境内企业A拟0元收购境外企业B,企业B的财务报告中显示B有一定资产,该类情况是否适用发改委11 号令?
A3:根据“发改委11号令”,境内企业A在收购境外企业B的过程中既不存在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投入,也不提供融资、担保的,不构成发改委11号令第二条所认定的投资活动,故无需向发改委履行企业境外投资登记手续;但是否需要向主管商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建议进一步征求当地商务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