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收入分为合同结算收入和非合同结算收入两大类。其中非合同结算收入分为索赔结算收入、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结算收入、人工、材料价格调整结算收入。合同结算收入的结算依据是建筑施工合同,非合同结算收入的结算依据是工程签证。工程签证的结果是将非合同结算收入转移到工程造价。非合同结算收入涉及到工程造价的调整问题,具体的工程造价调整技巧如下。
(一)索赔结算的三步操作要点
1、第一步:将有关索赔事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承包人因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或费用损失时,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以便对方作出相应的计划和安排,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基于此规定,施工企业必须将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或费用损失及时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第二步:在合理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索赔报告书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1条约定,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Zui终索赔报告,说明Zui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